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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最高法院
被指定为文物古迹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楼,于1939年兴建,由蒙特利尔著名的建筑师欧瑞斯特负责设计,坐落在河边的悬崖上,可俯视渥太华河。 历史沿革 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根据《议会法》于1875年成立的。作为最高上诉法院,加拿大最高法院享有广泛的司法权。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,加拿大最高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可以被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。1933年,刑事案件的这种上诉权被废出,1949年,其他案件的这种上诉权也被废止。如今,最高法院是加拿大的终审法院。 最高法院最初由一名首席大法官、五名陪审大法官组成。1927年,法官人数增加到了7名,1949年,因废除了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制度,大法官的人数增加到了9名,并延续至今。 按照法律规定,9名大法官中,至少有3名必须来自魁北克省,根据惯例,3名大法官必须来自安大略省,2名来自西部诸省,1名来自大西洋沿岸各省。 法院的权限 最高法院是最高上诉法院,受理来自各省和各地区上诉法院以及联邦上诉法院的民事、刑事案件和涉及宪法、行政的法律问题。绝大多数的案件必须先得到上诉许可,然后才能进行审理。对于涉及重大公共问题或重要的法律事件,最高法院一般会给予上诉许可。 法院开庭期 最高法院位于首都渥太华,每年约有600宗案子申请上诉许可,但高院只受理其中100件左右案子。诉讼人可以在很远的地方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做法庭陈诉。 每宗案件的审理最少要有5位大法官出庭,但是,大多数案件都由7-9位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。有的案件在庭审结束时就由法院当庭宣判,但大多数案件都要在休庭后才能判决,好让大法官们深思熟虑以后再写出判决书。 判决意见可能是全体一致,或是由多数决定,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写明自己的观点,判决结果及其理由会以文字形式公布于众,并在因特网上公布。 最高法院每年有三个开庭期,分别是在冬季、春季和秋季。
最后修改于 2010-06-28 03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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